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切实加强学风建设,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,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,鼓励学生专业成才和个性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文件要求,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奖学金分为专业学习奖、新生特别奖、实践技能奖、社会工作奖四类。本文具体介绍专业学习奖(现称优秀学生奖学金)。
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、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学生;
2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积极要求上进;
3、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学习勤奋、遵纪守法、热爱劳动、勤俭节约,诚实守信;
4、身心健康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达到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;
5、参评学年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评选要求及奖励标准
1、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,分为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。
2、参评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者,综合素质测评应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。
3、获奖比例及奖励标准
等级 | 比例 | 奖励金额 |
一等奖 | 3% | 2000元 |
二等奖 | 7% | 1400元 |
三等奖 | 15% | 800元 |
说明:
1、参评课程为教务处规定的绩点计算课程,学生绩点由教务处提供。
2、参评人数按同年级同专业(或培养专业类、班级)学生人数进行计算,学院应对参评学生的绩点进行排名,同时结合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确定获奖名单。
3、如某等级奖学金名额空缺,不可将空缺名额移至其他等级。
4、如某等级奖学金的最后一个名次因并列导致该等级奖学金突破比例,突破比例部分可占用下一等级奖学金名额,下一等级奖学金名额相应减少;只有在三等奖学金最后一个名次并列时,允许突破获奖的总比例名额。
5、参加实训的学生单独编班参评,其原班级相应减少参评人数。
6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由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指导性意见,结合本学院人才培养的特点具体制定。